其次,从质的角度看,立法的内容要公正,即法治要有“良法”作保证。要使法律都能达到公正、科学的要求,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定应当协调一致,不得出现相互冲突、抵触的现象;(3)各个法律的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程序进行;(4)法律要公开,依照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布;(5)禁止事后法。从目前我国立法的情况来看,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立法权比较分散,导致出现行业保护现象,例如,邮电部制定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第415条规定:“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业务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致使电报失效的,邮电部门应负担业务上的责任,按规定退还全部报费。所有由于稽延或错误而引起的其他损失,邮电部门不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就带有行业保护的性质,显失公平。有些地方性法规,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色采,严重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与市场经济的规律相矛盾,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二是有些法律部门的规定之间不协调,出现矛盾,例如,我国《
民法通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则仅限于物质性损失,精神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三是司法解释和批复过多,且司法解释的程序不很严格,造成大量的内部规定、补充规定,缺乏公开性,也不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执法。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注意,并采取措施改变之。
三、具有高度公正意识的执法者队伍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静止的社会规范,不能自动对社会关系起调节作用,只有当人们将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机器,运用其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部事务时,法律才能由静态变为动态。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而在于是否用法律管理社会。在人治社会中也有法,封建社会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同样有法律存在,问题是在人治社会中,法律不具有普遍性,它只对被管理者适用,管理者则可以超然于法律之上,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只有到了法治社会,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威,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奉行法律至上原则。因此,如果说具有公正、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的话,那么具有高度公正意识的执法者队伍则是法治的基本条件。
在法治国家中,执法者队伍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司法工作人员;三是为全体社会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法律服务者集团。这三者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缺一不可。只有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建设,使广大的公务员在日常公共事务管理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如山,令必行、禁必止,才能使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司法是整个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通过司法才能恢复被各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律秩序,才能使行政执法者的权力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职业法律服务者集团的出现,可以使全体公民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帮助,使他们不致于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社会中迷失方向。法律服务能否象医师一样成为一种职业,且这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能否为全体社会公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