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正、完备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二十年前,邓小平同志就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十六字方针,这十六字方针实质上高度概括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诸环节密切衔接、协调发展的内在规律。它们互相依存,互为保障,缺一不可。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只有使国家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有法可循,才有可能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否则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
“有法可依”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首先从量上来看,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应当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内有学者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几类法律构成:一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设置的宪法性法律;二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行政人员遴选方式的行政法;三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四是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行政诉讼法;五是规定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行为规则制度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制度的民商法;六是解决民事、商事、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法;七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八是进行刑事诉讼,有效地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者的刑事诉讼法;九是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对社会弱者予以救济的社会法。应当肯定的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几年间,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据统计,包括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还有不少重要法律没有制定出来,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主要表现在:(1)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债权制度,没有规定物权制度,不能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2)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些重要的法律,如《统一合同法》、《反倾销法》、《破产法》、《企业兼并法》、《证券法》等亟待制定;(3)有关劳动者权益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很不充分;(4)过去已经制定的法律,有些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需要进行大量的法律的立、改、废的工作;(5)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律存在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尤其是我国近年来参加了很多国际公约,我们在公约中承担的国际义务,必需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