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正—法治的核心

公正—法治的核心


汪建成


【关键词】无
【全文】
  
  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五大以后,很多专家、学者围绕十五大报告所确立的上述治国方略,发表了很多具有真知灼见的理论文章,对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以及依法治国的步骤和方式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笔者认为,要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紧扣“公正”二字进行,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公正不仅应表现为一种法的理念,而且应当蕴含于法的实践;不仅是立法的指南,而且是司法的保障;不仅作用于静态的法制目标,而且贯穿于动态的法治过程。
  一、公正性是法的本性公正意指公平正直,合乎法度,对人处事合法合理,是非清楚,赏罚分明,不偏袒任何人,为公众利益着想,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承认。法的公正性是人类呼唤法的原因之所在,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产生了私有经济,社会分裂为阶级。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需要一定具有权威的规则来调整生产关系,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由此可见,法律的产生便预示着人类接受了共同的公正的法的规则的约束。的确,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对违法行为的矫正作用,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这便是法的公正性的最直接体现。
  古今中外著名法学家、思想家都对法律的公正性表示了莫大的关注。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把法律看作是正义的具体化,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他认为,法律的特点之一是“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近代法国杰出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宣告”,他还进一步指出:“真正公意的全部行为——就都在同等地约束着或便利着全体公民;从而主权者便只认识国家的共同体,而不区别构成国家的任何人。”现代法国法学家狄骥认为,“要有法律规则,就必须使一种社会规则的制裁通过使用集体强力适合于人们在一定时间内对交换公平和赏罚公平所有的感觉,并使这种规则的不加制裁就违反这两种感觉,因为违反这种规则的行为会损害两种公平中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历史上,先秦法家思想奠基者商鞅主张:“法者,国之权衡也。”他认为必须“立法明分”,使法令象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寸一样,成为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金朝皇帝完颜雍也说:“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这同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所讲的法律应当是“天下之公器”是一个意思,即法律应当是维护公正的武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特别强调“以法治国”,他指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朝政明,而法度立”;只有“法度立”,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他认为“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孙中山提出:“法律就是人事里头的一种机器”;“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我国当代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更加强调法律的公正性,他指出:“公民在法律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