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严格按照法律来维护统治权以及国王的权威,对犯法者自然不会从轻,法家的集大成者商鞅、韩非子都主张“严刑峻法”,“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韩非子•六反》)。实际上就是加大对犯法者、犯罪者的处罚,通过严厉的特殊预防来增进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而使得民众对国王之法不敢违反,顺从于法律的规定,建立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治”的目的。因此,在法家法律思想中,反而没有了民本思想,民众在法家眼里,民众只不过是“攻”、“耕”的工具,作为统治者的奴役对象而出现。法家对于老百姓是心存蔑视的,儒家主张“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法家则更绝,主张民可用其勇,而不可使其有智,主张以惩罚使人民恐惧,用奖励让百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比如对外侵略扩张。商鞅在秦国变法成功,就是用这种办法,他订立了军功二十级,在战场上斩敌人一颗脑袋,就奖励一级军功(这也是中国古代将“头颅”称为“首级”的由来)。商鞅的指导思想就是要让百姓怯于私斗,而勇于公斗,也就是鼓励为国家利益而杀人,只有功利,不问是非。整个国家至上而下只有统治阶级拥有思考能力,只有君主一人拥有最终决策权;作为臣民,只要服从并随时准备为国家(事实上是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利益献身就行了,而回报不是人格的尊重和自由权利,也不是儒家那样在道德上的褒扬,而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总体上而言,就是利用国民的生存利益来达到政治的目的。“法治”完全是一种工具和手段。
另外,明确论述王者权势问题和王者对臣民的驾驭之术,如“抱法处势则治”(《韩非子•难势》)、“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谈论势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统治。儒家所倡导的是靠王者的道德修养来顺从“礼治”要求,从而服得天下,使得民众从道德伦理的角度佩服和服从王者的秩序,即主张“贤人治理”。而法家则认为“贤人治理”完全是一种幻想,只有靠势才能实现良好的统治。君主具有王者的帝王和权势,臣民所具有的臣民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服从于君主的权势,对于不服从者,自然是用法来惩治。这样法与势结合起来,成为统治的良好工具。而且,君主还应该讲究“术”。这是韩非子所明确强调的,除了人事制度的管理之外,还要强调“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在君臣关系上,君主应该无为,不可“移情借臣”,把君主对臣民的防范予以明确化和正当化,并且设计多种方式来供君主运用,防止臣民对君主的悖逆和奸诈,实际上这是为君主的特务统治和法制之外的操纵提供了最初的理论支持。历代皇帝利用特务统治或者不讲信义的手段来维护权威,不仅有天生的心理原因,更有既定的理论支持。而这些完全是君主个人所使用的手段。“法”、“术”、“势”的有机结合,就是君主进行统治的绝妙工具,有利于增进其统治,不可不谓为“人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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