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正因为过于强调个人修养,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而统治者的品德修养又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具有国家治理权力的人应该注重自身品德的修养。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因此,儒家学说提倡德政、仁政、德治,提倡“君子”治国,在此背景下,要“爱民”,君民均服从于“礼”的要求。这样就造成国家的安定与发展、国民的民生与民祉都系于国君个人的道德修养。儒家学说在历史发展中逐渐为保证国君的道德修养制定了相应的教育、影响措施,要求有权者像父母照看子女一样爱惜民力,但是,最终却还是捍卫君权,捍卫臣民对皇权的服从。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即便出现了皇权的保证,民众推翻的理由是当权者道德堕落、品质糜烂,而新建的王权只要继承儒家学说,做到修身养性、体贴民生,就可以获得新的正统地位。可见,儒家学说归根结底就是倡导“人治”。
二、法家法律思想的人治观念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儒家将行为规范称为“礼”不同,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另外,法和律的内容对“礼”突破很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定分止争,兴功禁暴,赏刑并用,同时,也以明确的方式来维护王者的权威。对于王者的权威维护,不再依赖于王者的道德修养,反而,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和严格执行。在统治权问题上完全抛弃了过去“礼治”所强调和运用的伦理工具,利用对臣民的利益引导和心理威慑来服从王者的需要。尽管韩非子也看到了特权阶层对法律实施的破坏和阻碍,“犯法为逆以成大奸,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韩非子•备内》),但是,法家的法与律以及严格实施,还是为了“明王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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