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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人治归宿

试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人治归宿


黄晓亮


【关键词】儒家 法家 法治  人治
【全文】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人治特征
  儒家学说自开始起就是讲求个人的修养,首先从个人出发以个人感受的角度来寻求个人内在和谐与平和。 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句就是讲“说”、“乐”、“不愠”,达到这样的境界才是有德有养的君子。按照同样的模式,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因此,孔子非常讲求“礼”。
  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还要服从于礼,以礼服人,以礼度人。只有讲求“礼”,符合“礼”的要求的人才属于“君子”,脱离了低俗品味和野兽生活的达到文明状态的人。而“礼”原意指的是对神上和祖上的祭祀(禮),祭祀就要强求次序和秩序。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在祭祀活动中具有确定的次序,从而在祭祀中可以这样的次序来向神上和祖上表示自己的敬意。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次序进行祭祀活动,就可以做到井然有序,而有序就表示祭祀活动顺利、成功地举行和完成,达到了祭祀表示敬意的目的。而且,祭祀活动也是表明参与祭祀者之间亲密关系的方式,不仅提醒祭祀者之间具有亲密关系,而且通过祭祀活动来加强之间的亲密关系。周公制礼就是根据祭祀活动所具有的这种功能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将祭祀中人人之间关系的指导准则运用到其他的方面,如婚姻、军事、生产、政治活动等。根据“礼制”设计者的愿望,按照“礼”进行社会生活就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这就成为社会层次上的“礼治”。春秋社会末期,礼乐出现变动,社会也出现了混乱局面,这个时期的人们,特别是了解过去社会生活及其文化的人们自然很怀念那种“礼治”社会。孔子就努力倡导“礼”,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所以,孔子所倡导的就是,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从个人感受出发(高层次的优雅感受),加上孔子注重自省,不问出身的教育方式,那么,这样修炼出来的人是高尚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能够发展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人。正是通过这样的观念,儒家学说保持了贵族和平民乃至贱民之间的交流渠道——遵循“礼”的要求,能够通过“礼治”活动达到上下的交流和贯通,这实际上使得等级森严的社会保持了一种开放性。 正是因为如此,后来的儒学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民本言论,如“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再如“民,神之主也”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国语•周语》)。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因此,儒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民本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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