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拒绝辩护”问题初探
王存厚
【关键词】无
【全文】
首先,需要明确律师“拒绝辩护”的含义。我认为,从诉讼程序上来讲,所谓律师“拒绝辩护”,应是指律师基于某种理由拒绝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具体讲,又分两种情形:一是指律师基于某种理由拒绝接受被告人的委托要求,不担任辩护人;一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并参加诉讼后,基于某种理由而拒绝继续担任辩护人,从而退出诉讼。以下几种情形,我以为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拒绝辩护”:
——由于案子多人手少,法律顾问处一时难以满足被告人的委托要求的;
——由于律师个人同本案或者本案的当事人有某种关系而不宜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
——由于被告人拒绝律师继续为其辩护而终止委托关系使律师退出诉讼的。
有的同志认为,特别法庭审判江青时,江青没有辩护人,是律师“拒绝辩护”的一例,这可能是一种误解。据报载,江青最初要求委托律师辩护,但同时又提出要律师做她的“代言人”,代她出庭回答问题,经向其指出这与辩护人的职责不符时,她决定不委托律师辩护,也就是放弃了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所以,特别法庭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江青等,“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也不要特别法庭指定辩护人为他们辩护”。可见,江青之所以没有辩护人,是她自己既没有委托,也不要求指定,并非律师“拒绝辩护”。
关于律师是否可以拒绝辩护,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或者说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可以拒绝辩护的问题,我国《
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
律师暂行条例》第
6条第2款虽然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但是,对这一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执行,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有人主张,律师如发现被告人隐瞒罪行(当然是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经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仍坚持不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者,律师应当拒绝辩护。理由是,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公民,同犯罪作斗争是自己的一项义务。但是,律师不能一面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一面又对被告人进行揭发、控诉。因此,只有先拒绝辩护,解脱辩护人身份,然后再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机关揭发、检举。
有人认为,被告人对其罪行狡辩抵赖,经律师批评教育,仍不改变态度者,律师应当拒绝辩护。因为,律师辩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支持被告人去狡辩抵赖,更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