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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权

法律保证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权


王存厚


【关键词】无
【全文】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就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使被告人的辩护权有了更加充分切实的保证。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在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辩护权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控告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解,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被告人虽然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以前,还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更不应认为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就是被控告的罪行。因此,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保证他有充分的可能提出证据,申述理由,反驳对他的不正确的控告和可能作出的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二、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保障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由于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被告人作为当事者,对他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也是最清楚的。因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首先是要保证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特别是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就享有更加广泛的诉讼权利,为自己辩护。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对于法庭提出的证据(包括物证和各种书证),有权发表意见,进行辩解,并且有权申请法庭传唤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调查后,被告人对如何适用法律,有权发表意见,申述理由,并且有权参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相辩论。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如果不服,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提出上诉。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还赋予被告人申请回避和提出控告的权利。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本案的司法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时候,有权要求回避;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再申请复议一次。被告人对司法人员侵犯他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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