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债权一样,表面上相对身份权——如配偶权——也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实际上不特定人不是相对身份权的义务人。从法理上说,相对身份权的义务人侵犯相对身份权,所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身份;而所谓第三人侵犯相对身份权,所侵犯的客体不是权利人的身份,而是权利人支配这一身份以行使权利的行动。因此,所谓第三人侵犯相对身份权,实际上也是不特定人侵犯权利人的人身自由权,导致妨碍权利人行使相对身份权;即妨碍相对身份权,非侵犯相对身份权。
相对权包括债权和相对身份权。从前文可知,不特定人不是相对权人的义务人。所谓相对权之不可侵性,实际上是权利人人身自由权之不可侵性。第三人可能妨碍相对权,但不可能侵犯相对权。
债权是相对权,相对身份权也是相对权。两者都指向特定人。区别在于:1、前文已指出,两者客体不同。2、债权可与权利人分离,属财产权;相对身份权不可与权利人分离,属人身权。
物权是对世权,不特定人对物权人承担不作为义务。要他人承担义务,前提是让他人知晓自己的义务。这是物权必须公示的理由。可以推论,不仅物权,凡绝对权,都必须公示。但人格权和绝对身份权的客体就是权利人的人身,无需专门规定公示方式。债权是相对权,不特定人不承担义务。因此债权无需公示。前文指出,所谓第三人侵犯债权,其实是第三人侵犯债权人的人身自由权。此时的侵权以妨碍行使债权为根据。由于债权无公示,要求善意妨碍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公平。因此,第三人只有在恶意时才应对妨碍债权承担侵权责任。
概括言之,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都是通过行为完成的。所谓侵犯权利,其实就是妨碍权利主体为某一行为,也就是侵犯了权利主体的行动自由。在这一意义上,侵犯任何权利都是侵犯人身自由权,但学理上应根据不同情况而作区分:如这一妨碍是通过擅自支配权利主体之可支配物而实现的,即侵犯了物权。如这一妨碍是通过权利主体之可支配智力成果而实现的,即侵犯了知识产权。如未擅自支配权利主体之身外客体,仅妨碍了权利主体的行动自由,即侵犯了债权或人身权:特定人为之,即侵犯了债权或相对身份权;不特定人为之,如恶意妨碍了权利主体行使债权的行动自由,即侵犯了人身自由权;如妨碍了权利主体行使人身权的行动自由,即侵犯了人格权或绝对身份权。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既以特定人为义务人,又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权利只可能受到义务人的侵犯,不可能受到非义务人的侵犯。指向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只可能受到特定人的侵犯和不特定人的妨碍,不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指向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才可能受到不特定人的侵犯。
二 关于租赁权之物权化
在债的关系中,通常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占有债的标的物。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无法支配标的物。此时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明显的。但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占有标的物的一方也具有债权人的身份,如承租人。承租人可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学理上租赁权被认为是债权。此时,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