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五——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
一 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别
物权属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该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然而,现代民法确立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即认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债权。这意味着不特定人对债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这样就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债权的义务人?债是否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基于权利不可侵性理论。后者认为:不特定人对任何权利,包括相对权,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这样又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权利的义务人?如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源自司法实践。立法者基于公正的理念,认为需要保护债权人免受第三人的侵犯。法学家提出了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派生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为此类需要提供了法理根据。但法学家没有回答,权利和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如何与传统民法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论保持衔接。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享有权利,就是可以为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含不作为。行为是意志的表现,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这里的“主观”,并非指行为人,而是指行为人的意志。这里的“客观”,并非仅指行为人的“身外之物”,而是指包括行为人人身在内的行为人意志的作用对象,称行为对象。
行使权利,是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的过程。权利主体就是行为人。权利客体就是权利主体之支配对象。权利主体行使任何权利,都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完成的。任何权利的客体,实际上都包含了权利主体的人身。仅仅根据是否以人身为客体,是无法区别任何权利的。
有些权利,权利主体行使时,除支配自己的人身外,还支配某一“身外之物”,如物、智力成果。此类权利,可以其特有客体与其他权利相区别,学理上也以其特有客体命名,如物权、知识产权。通常仅以其特有客体为其客体,而不以权利主体之人身为其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