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共有”可表述为: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未分割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共有”不是共同所有,相反,就实质而言,可以说是分别所有、部分所有。共有人并非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而是对共有物的某个不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权。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通常将有形特定物理解为固定物,即有明确的空间位置。前文指出,物权上之主客体关系不是物理关系,而是权利关系。特定物之“特定”应理解为:可仅支配该物而不同时支配他物。也就是说,主体与物之间只要可以形成单独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即可形成物权关系。在特殊情况下,有形特定物可以没有明确的空间位置,如共有份额。
这样,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的一物一权原则,可表述为:如果一个物上有所有权,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共有物是全体共有人的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根据上文,这一财产关系应理解为共有物是共有人共有的,不能理解为共有物是共有人所有的。各共有人共同转让共有物,是以各自共有份额所有人的身份转让各自的共有份额,不是以共有物所有人的身份转让共有物所有权,但通常都是以共有物所有人的身份转让所有权。严格说来,这里也混淆了共有权和所有权,共有人和所有人的关系。
共有物无所有人,但共有物不是无主物。民法学称无所有人之物为无主物。其实,物的主人应包括所有人和共有人。无主物应指无所有人或共有人之物,仅仅无所有人但有共有人之物不是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共有物无所有人,但有共有人;不是无主物,而是有主物。
由于共有物是有主物,共有物虽然没有所有权人,并不意味着共有物不受法律保护。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存在于共有物的任何一个部分,对共有物的侵犯,是对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所有权的侵犯。共有物是共有权的客体,对共有物的侵犯,也是对共有人的共有物共有权的侵犯。共有人可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根据物的权利人是否物的所有人,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有权虽然派生于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的所有权,但共有人不是共有物所有人,共有权不是自物权,而具有他物权的性质。共有人在共有物中拥有自己的份额,共有物是各共有人的共同财产,各共有权之总和为共有物所有权,因此,共有权也不是他物权,而具有自物权的性质。共有权的这种特殊性质,使其难以在传统的物权体系中找到位置。前文指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的区别是:所有权人能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选择行使部分权能,限制物权人不能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选择行使部分权能。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是:所有权人可单独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选择行使部分权能,共有权人必须和其他共有人共同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选择行使部分权能。显然,这也是一种限制——不是限制权能的种类,而是限制选择的方式。共有权可视为一种特殊的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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