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反映了物的完全归属关系。一物归属于某人,就是某人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该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某人。共有物归属于全体共有人,能否推论,共有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共有人,为全体共有人共享呢?不能。所谓“共有物归属于全体共有人”,这一判断所表示的权利关系是:全体共有人分别行使自己的共有人权利,可发生行使共有物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物的所谓“所有权”,其实是各共有人分别行使自己的共有人权利的结果,不是一个现实的直接的行为资格。无人享有共有物的所有权。严格说来,共有物无所有人,也无所有权。共有物与全体共有人之间,所有物与所有人之间,均是一种完全的“归属”关系,即权利人对可实际占有之客体,可从物权的全部权能中,任意选择行使部分权能。区别在于,所有人可单独选择行使,而共有人必须全体共同选择行使。
“共有”意味着共有物被视为一个整体,没有分割,但共有分割了共有物所有权。所谓分割所有权,指数个主体因该行为而分别取得一个完全的权利,原来的所有权已因该行为而不复存在。该数个主体分别行使因该行为而取得的权利,可发生行使原来的所有权的效力。而传统民法所谓的“所有权量的分割”,指每一个共有人享有“部分所有权”,共有物仍存在所有权(至于归属于何人则不见令人信服的说法)。前者如数人分割蛋糕,后者如数人共撑一伞。前者是分割,后者是分享。分享即共同享有,以被享有者现实的存在为前提。共有是分割所有权,不是分享所有权。权利可以分割,不能分享。传统民法称所有权部分权能和所有权分离,发生他物权,为“所有权质的分割”。其实,所有权人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确切地说,是权能选择范围的分割),价值的分割,不是所有权本身的分割,所有权仍然存在,仍然是完全物权,没有发生质的变化,称其为“所有权质的分割”并不确切。而财产一旦共有,原所有权就被分割为各共有人的权利,原所有权不复存在。这是名副其实的“所有权质的分割”。“质”是一事物之为该事物的根据。认为事物在“质”上分割后仍可存在的说法是难以理解的。
如何理解共有人的权利?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权利表现为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的平等地位。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权利包括三个方面:1.对共有物,非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任何共有人不得支配。2.对权利人自己的共有份额,可以退出和处分,但在同等条件下必须转让给其他共有人。3.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不得妨碍其他共有人退出和处分,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应称共有权。共有权是权利人因自己的不完全财产(未分割物中明确或不明确的份额)而享有的完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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