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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四——论共有

民法学探索集之十四——论共有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论共有 
  一  传统共有理论的疑问
  自罗马法以来,对“共有”的概念,学界似未见分歧,都认为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直接规定:按份共有是“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一物有所有权者”。(第1008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规定:“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一物有所有权者,为共有人。”(第817条) 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据此,“共有”就是共同所有,是共同所有的简称。然而,这一界定包含了一些值得商榷的内容。
  
  (一) 各共有人是共有物的所有人吗?
  有学者直接称各共有人是共有物的所有人。如,王利明先生认为:“当我们说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着多人而已。”陈华彬先生认为:“共有的场合,一物之上虽有两个以上的所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就是所有权。如,周枬先生说:“所有权有排他性,但并不妨碍共有人在他应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共有物行使所有权。”“罗马法认为各共有人行使其权利时,就和共有物是他一个人所有的一样,不过其行使权利的范围互受限制罢了。”各共有人既然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当然就是共有物的所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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