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按份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之优先受让权,是权利人相对于非权利人之优先权。这里的权利人和非权利人之权利,一般指对共有物的权利,即按份共有权,但确切地说,应指按份共有权中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之优先受让权应包含两项权能:(一)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转让次序权。(二)受让权。其中,转让次序权属处分权能,为物权,仅归按份共有人享有。受让权为债权,按份共有人和不特定人均可享有。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实际上是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转让次序权,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受让权。就受让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而言,按份共有人和不特定人地位平等,但按份共有人享有转让次序权,不特定人不享有此项权能。在其他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按份共有人可以物权人兼债权人的身份,利用此项权能受让;而不特定人无法以此方式受让。按份共有人和不特定人的关系是权利人和非权利人的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所谓物权优先,其实是指,在对物行使权利即支配物的时候,物权人相对于非物权人,享有优先权。这里的非物权人包括债权人和不特定人。因此,所谓物权优先是权利人和非权利人的比较,不是对物权客体分别享有权利之人的比较;也就是说,是权利和非权利之比较,不是权利和权利之比较。实际上,物上只有物权,无其他权利。在支配物的时候,支配权利人只能是物权人,非物权人就是非支配权利人。权利人相对于非权利人,“优先”是理所当然的。由于“优先”只是对权利的确认,所谓物权优先,其实就是物权有效。然而,权利为法律所确认,只要法律不是空文,哪一种权利是无效的呢?
原文载:《法学》2000年第3期。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401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2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第30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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