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汉语“组织”一词,可以理解为人的集合,但不能理解为财产的集合。《现代汉语词典》中作为名词的“组织”有四种解释:1、系统;配合关系。2、纺织品经纬纱线的结构。3、机体中构成器官的单位。4、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可见,“组织”不能指代财产。但学者们喜欢用“组织体”一词表示法人的存在形式。如梅仲协先生认为:财团是“依捐助人所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也,如寺庙庵院,慈善机关等是。”
“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法总论》对法人的解释是:“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现代社会,除自然人的活动外,还有各种组织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由多数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组织体,为人合组织体,由财产集合而成的组织体,为财合组织体。……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组织体”一词只能理解为组织本身。既然“组织”不能指财产,“组织体”自然也不能指财产。但法学家们所谓的“组织体”有不同的含义。梅仲协先生认为:“财团与社团,有显著之区别。社团为人的结合,而财团则以财产为必要,换言之,前者着重在人而后者着重在物也。” 按此,财产组织体似乎并非指财产的结合,而是“以财产为必要”的一种存在。既然不是财产的结合,那就只能理解为人的结合了,是一种“重在物”的人的结合了。而按照《民法总论》的说法,“财合组织体”是“财产集合而成的组织体”,那只能理解为财产了。这样,当有人主张财团法人是某种组织体时,就无法判断他所谓的组织体究竟是财产,还是财产的支配者。
财团法人究竟是财产,还是财产的支配者,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同。《日本民法典》第42条:“(一)以生前处分实施捐助行为时,自有法人设立许可时起,捐助财产构成法人财产。(二)以遗嘱实施捐助行为时,自遗嘱生效之之起,捐助财产视为归属于法人。”所谓“捐助财产构成法人财产”,“捐助财产视为归属于法人”,都不含财产就是法人本身之义。但第951条规定:“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继承财产为法人。”据此,财产本身就是法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如德国、瑞士、意大利的民法典,都无此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前文指出,汉语“组织”一词,不能理解为财产。因此,我国法人的存在形式不包括财产。即使主张财团法人是某项财产的一些学者,也认为《民法通则》第36条中的“组织”,不包括财产。
如,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材《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认为:“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团体以及设有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该书为这一定义作了注解:“民通条36·I款定义法人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上开定义中,‘组织’一概念不足以涵盖财团,财团是法人的两种形态之一。按所谓组织,其要件应为:一、须有两个以上自然人作为成员;二、须该成员构成有机整体。而财团却无成员可言,故而难谓其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