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探索集之十——论法人是无形主体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论法人是无形主体
一 法人存在形式的疑问
法人的存在形式是什么?
法人通常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关于社团法人,人们一直认为其存在形式是团体,即自然人的集合,没有分歧。关于财团法人,其存在形式究竟是财产,还是财产的支配者,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理论上似乎也一直没有交代清楚。这种情况给人的印象是:现有的法人理论可以顺利地解释社团法人,仅仅在解释财团法人时尚有不足。然而,这种印象和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法人是法律上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或者说非自然人私法主体。法律上的主体概念为罗马法所提出,法律上的非自然人主体的概念也始自罗马法。罗马法最早确认的非自然人主体是国家。国家最初是公法主体,后来也可以发生民事关系,譬如,将在战争中掠夺来的奴隶卖给私人;将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库,并向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样,国家又成为最早确认的非自然人私法主体。但国家不是以国家,而是以国库的名义参与民事关系,由此也发生了问题。
国家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国家拥有财产。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国家通过国家财产和私人发生民事关系,国家本身不是财产。
国家如以国库名义和私人发生民事关系,国库就成为国家的民事身份,也就是国家,其实是指国家财产的管理机构。国家财产的管理机构和国家财产是不同的概念。据此,国库不是财产,而是财产的支配者。然而,在罗马法中,国库又被理解为国家的财产。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在其名著《罗马法教科书》中,这样介绍罗马时代的国库:“国库(fiscus)起初是皇帝的财产,就象金库(aerarium)是罗马共同体的财产一样。随着帝国时代的进步,国库吸收了金库,但同时,它同君主的人身相分离,并被视为一笔财产和一个独立的实体。国库被赋予许多特权。”从中可知,1、国库是财产。2、国库是独立的实体。3、国库享有权利。这说明,国库作为国家的民事身份,即国家财产的管理机构,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作为国家财产,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可以说,从法律上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出现起,这一主体的存在形式究竟是财产的支配者,还是财产,就不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从法律上的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出现起,理论上就允许财产成为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