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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二——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通常称不完全物权为限制物权或定限物权。从以上分析可知,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的区别并非在于前者不受法律限制,后者受法律限制;而在于前者可在物权的全部权能中选择行使方式,后者不能在物权的全部权能中选择行使方式。限制物权不是限制所有权之物权,也不是仅有的受法律限制的物权。
  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的任何一项权能,都可以和所有权分离。但只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和所有权不同时分离,所有权依然存在。这样,所有权和他物权究竟有何区别,“所有”的真义究竟是什么,成了一个困惑人的“老大难”问题。人们很容易以为,所有权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以外,还有其他权能,或者,还有其他效力,由此得出所有权不等于四项权能之和。从前文可知,所有权的确不等于四项权能之和,但不是由于所有权还有其他权能或其他效力,而是由于在严格的意义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不能相加的。概括言之,权利只能以权能的形式存在和表现,权能以外无权利。所有权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以外无所有权。如果说,所有权存在“奥秘”的话,这一“奥秘”就存在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确切地说,存在于四项权能的完全选择权中。概括主义企图探寻“所有”的真义,但他们不是从四项权能中,而是从四项权能外去探寻,提出了“支配权”、“支配力”、“最本质的属性”、“根据”、“归属权”、“管领力、归一力、弹性力及永续性”等种种答案,当然不可能解决问题,“奥秘”最终成了神秘。如前所述,所有权之所以是完全物权,就在于所有人享有物权全部权能的完全选择权,也就是任意选择权。完全支配权其实就是任意支配权,完全物权其实就是任意物权。因此,所有权既可定义为对物的完全权利,也可定义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的权利。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只是角度不同,各有其用,难分优劣。
  需要指出,所有人享有物权全部权能的完全选择权,并非所有权的本质。权利表现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本质上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人某一意志的实现资格。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人某一意志的实现自由。所有权作为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其本质是权利人全面支配所有物的意志的实现自由。这里涉及到民法学其实也是法学的另一个“老大难”问题,即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还是自由,笔者和梁教授也有不同看法,但拙著《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章已作讨论,此处不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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