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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二——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可以得出结论,所有权的一项或几项权能和所有权分离后,或者说,所有人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仍然是完全物权。
  然而还存在问题。和某些权能分离的所有权转让他人后,受让人并不能从所有权四项权能中任意选择利用若干项,受让的所有权还是完全物权吗?
  如果把不作为视为作为的一种特殊方式,那么,任何一项现实的权利,都存在于一种现实的行使方式中。可以说,权利的行使方式,就是权利的存在方式。所谓受让某一所有权,必然是受让以某种行使方式存在的该所有权。前文指出,在同一期间,所有人只能选择一种权利行使方式。受让与某些权能分离的所有权,意味着接受了表现为这种存在形式的所有权行使方式。这种行使方式不仅是转让人的选择,也是受让人的选择。正如在同一期间转让人不能选择两种权利行使方式,在同一期间受让人也不能选择两种权利行使方式。因此,正如这一所有权在转让前是完全物权,这一所有权在转让后仍然是完全物权。
  如果不是通过转让,而是通过继承,或其他非契约方式,取得和某些权能分离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仍然是以某一行使方式存在的所有权,可以推论,新所有人选择了原所有人选择的权利行使方式。新所有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行使方式,该所有权仍然是完全物权。
  有些所有权受到一些特殊的的限制,如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受著作权的限制;肖像作品的所有权,受肖像权和著作权的限制。这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吗?
  如果艺术作品的所有人就是著作权人,肖像作品的所有人既是肖像人,又是著作权人,这样的所有权当然是完全物权。如果所有人不是著作权人,或者,虽是著作权人,但不是肖像人,可以推论,如果所有人是通过转让取得所有权,所有人选择了原所有人授权或选择的权利行使方式;如果所有人是通过创作取得所有权,所有人选择了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方式。艺术作品和肖像作品的所有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行使方式,艺术作品和肖像作品的所有权也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某些权能和所有权分离,或者说,所有人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是所有人为自己设定了义务,所有人必须保证他物权人享有某些权能。这样的所有权是附义务所有权,也称附瑕疵所有权,附负担所有权。需要指出,设定他物权不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仍然是完全物权,证明所有权没有受到他物权的限制。权利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由他人为自己依法设定。由他人为自己依法设定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权利人也必须依法行使此权利。这意味着任何权利都由法律规定。因此,权利只能由法律限制。他人不能限制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自己也无法限制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为自己设定义务,是权利人选择某种权利行使方式,不能理解为限制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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