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所有人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后,部分权能和所有权分离。如果列举主义无法解释这种现象,那么,将所有权定义为完全物权的概括主义也没有回答:为什么所有权和部分权能分离后,仍然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即所谓的“积极权能”外,是否还有所谓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呢?这一问题其实是:是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需要排除他人干涉呢?是否可以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而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干涉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所有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意味着他人不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也就是他人不得干涉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见,所谓“消极权能”不过是所谓“积极权能”的逆向表现形式,是对所谓“积极权能”的逆向表述,不是一种独立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没有什么“积极”和“消极”之分。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可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论点,掩盖了所有权权能关系的真相,实际上是无法阐明所有权权能关系的结果。
据《中国物权法研究》,所有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外,还有其他权能。但是,除了作为所谓“积极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的所谓“消极权能”外,《中国物权法研究》没有举出所有权的任何其他权能。而概括主义也从来没有举出所有权的任何其他权能。这样,《中国物权法研究》的这一论点就难以服人。
实际上,对物的支配,只有现实地控制物,利用物,收取物所派生的价值,变动物的形态和物上的权利四种形式,这就是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两千年来,概括主义始终未能举出所有权四项权能以外的任何“积极权能”,也证明了所有权只有四项权能。主张列举主义不能穷尽所有权权能的论点不能成立。
权能是权利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显然,可以通过诠释权能来诠释权利,可以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来定义所有权。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定义所有权,不会混淆所有权和所有权权能的关系。
既然所有权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就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用概括形式还是用列举形式定义所有权,而在于定义所有权后,应该对定义中的“完全”和四项权能之“四项”作出解释,其实就是对所有权部分权能和所有权分离的现象作出解释。而解释所有权部分权能和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就是揭示所有权概念中“所有”两字的真义。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其完全性体现在所有权包含物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然而,所谓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并非指所有人必须同时利用此四项权能,而是指所有人可以在不违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同时任意选择利用此四项权能之一项或几项。譬如,所有人可以同时利用对所有物的使用权能和不完全处分权能,即在所有物上设定不移转占有的他物权;但不能同时利用使用权能和完全处分权能,即移转所有权。因此,严格说来,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不能相加的,所有权不等于四项权能之和。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四项权能的任意选择利用资格,是所有人和所有物之间完全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之所在,是所有权为完全物权之所在,为自物权之所在,也是所有权概念中“所有”两字的真义所在。当然,在同一期间,所有人只能选择一种权能利用方式。权能利用方式就是权利行使方式。设定他物权就是所有人选择利用所有权权能,因而也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反映了所有人和所有物之间的完全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任何他物权人,不管享有多少权能,都不具有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任意选择若干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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