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二——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应该承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确实是所有权的表现,也可以说是所有权的现象;认识事物,应该从现象到本质。然而,《中国物权法研究》所发现的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权,或者说支配力,只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的共性,仍属于所有权的现象范畴,并非所有权的本质。
  什么是支配力?无非是指支配作用。什么是支配?无非是指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自主作用,即主体在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的作用。任何权利都包含主体和客体。任何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自主作用,都是支配。在这一意义上,任何权利都可称为支配权。人身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的支配,财产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或行为的支配。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引文中也有这样的文字:“所有人就所有物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为所有人行使其支配权的直接表现。”如果因为所有权包含物权的全部权能,就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完全支配权,那么,这里的完全支配权和所有权是同义反复,称所有权为完全支配权没有揭示所有权的任何本质。如果因为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属于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就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支配权,那么,任何权利主体行使权利都是对权利客体的支配,是否任何权利的本质都是支配权呢?如何从本质上区别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呢?
  同样,任何权利都是确认一种归属关系:人身权确认人身的归属关系,财产权确认财产的归属关系。
  需要指出,在生命人人格不平等的社会,一部分人可以完全或部分占有另一部分人的人身,因此既存在人身的完全归属关系,也存在人身的不完全归属关系。其中人身的完全归属关系包括人身完全属于他人的人身归属关系和人身完全属于自己的人身归属关系。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人身完全归属关系。而在生命人人格平等的社会,任何人的人身都完全属于自己,因此只存在人身完全属于自己的人身完全归属关系,不存在人身完全属于他人的人身完全归属关系,以及人身不完全归属关系。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债权关系中,除使用借贷、租赁等占有债权人财产的债权关系以外,给付物归属于债务人,但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后,债权消灭,给付物归属于原债权人。因此,债权间接地反映了财产的归属关系。物权包括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仅有完全物权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包括确认不完全物权。通常认为,完全物权反映了财产的归属关系,不完全物权反映了财产的利用关系。但不完全物权具有财产属性,换言之,不完全物权是一份财产,而这一份财产无疑属于不完全物权人。如土地使用权人既可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抵押土地使用权。在这一意义上,不完全物权也反映了财产的归属关系。如果说,所有权的本质在于归属权,而这里的归属权反映了财产的“所有的”归属关系,那么,所有权和归属权其实是同义反复,称所有权为归属权没有揭示所有权的任何本质。如果因为所有权确认了某种归属关系,而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归属权,那么,任何权利都确认了某种归属关系,是否任何权利的本质都是归属权呢?如何从本质上区别归属权和其他权利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