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如果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和,也不是这四项权能和所谓的“消极权能”之和,那就应该另有解释。《中国物权法研究》的答案是,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一种支配权:“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之独占性支配权乃是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是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所有人就所有物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为所有人行使其支配权的直接表现。……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物之一种支配权的学说,已成现今学者之通说。由于这一通说的形成,关于所有权涵义的定义也非随之变更不可。应当肯定,抽象概括主义,乃是现代各国民法关于所有权涵义的基本定义主义。……基于以上分析,并立足于抽象概括主义的思维方式,所有权之概念似可定义如下:所有权,指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这一论点是有代表性的。《中国物权法研究》引用了日本学者的论点:“所有权之中心为单一的支配力。” 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论》也持此论点:“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依据或并非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分离出去之后,所有权在法律上可能并不丧失,比如在财产被扣押或被偷盗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然存在,甚至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长期占有,而当占有时效未届满以前,其所有权也并不消失。那么,所有人的所有权存在的根据是什么呢?我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所有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支配权。” 《民法学》(彭万林主编)认为:“所有权作为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之归属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最本质的东西,则如‘所有’二字的含义,是法律上排除他人,将某项财产据为己有,由己独占的归属权。在这里,归属权是所有权的本体,排除他人、独占财产则是归属权的效力。所有人正是因为享有这种归属权,才使得所有人即使一一让渡物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能,只要所有人不实施足以使财产易主的法律行为,继续保留其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名分,即归属权,所有人都不丧失所有权,仍能最终收回财产(包括原物或由原物转换而来的一般价值符号一一货币)的可能性。我国古代的著名法家人物商鞅……把所有权归结为定名分、防争夺,其对所有权的本质及社会功能已有十分清楚的认识。曹杰先生和史尚宽先生在指出所有权不等于其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同时,十分强调所有权的管领力、归一力、弹性力及永续性,亦对所有权的本质有深刻认识。” 这里的“归属权”,以及所谓的“管领力、归一力、弹性力及永续性”,和前文的支配权、支配力,含义没有区别。
从以上介绍可知,《中国物权法研究》实际上认为,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所谓的消极权能,只是所有权的现象,而对所有权的认识,应该深入这些现象的背后。现象的背后就是本质。《中国物权法研究》发现的所有权本质就是对于物的支配权,概括主义也称其为“支配力”、“中心”、“核心”、“灵魂”、“最本质的属性”、“根据”、“归属权”、“管领力、归一力、弹性力及永续性”,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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