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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一——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民法学探索集之十一——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李锡鹤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 哲学 体系
【全文】
  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如果一民事行为因另一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以另一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有因行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为不因其他民事行为之无效而当然无效,学理上认为该民事行为不以其他民事行为为原因,称无因行为。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大多数民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法律规定无因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在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上,学术界分歧很大。现以物权行为、授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为例作一探讨。
  (一)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一文中认为:“在台湾地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独立存在,但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盖既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自不能使其与债权行为同一命运,但由此可知,物权行为是否有独立存在价值,殊有疑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在概念上加以区别,系法学上一大成就,并符合当事人之价值,如就买卖而言,当事人除有成立债之关系之意思,尚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意思,此在标的物所有权非即时移转之情形,特为显著。然而,此种移转所有权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独立化,使其成为独立之物权行为,在理论上尽可将其纳入债权契约之意思表示中,同时表示之。其他赠与、互易、设定担保之等皆可如是。”
  王先生一方面认为:“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另一方面又认为:“此种移转所有权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独立化,使其成为独立之物权行为,在理论上尽可能将其纳入债权契约之意思表示中,同时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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