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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市场”及其税法规制


增值税暂行条例〔S〕.第7条,消费税暂行条例〔S〕.第10条,营业税暂行条例〔S〕.第6条,以及进出口关税条例〔S〕.第17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S〕.第10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S〕.第13条,税收征收管理法〔S〕.第24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以及该法的《实施细则》第52—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以及该法的《实施细则》第36—41条,均有关于关联企业制度方面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对关联企业的规制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公报》〔J〕。

可税性理论主要说明,征税对象具备哪些条件才是可以征税的,或者说对其征税才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一般说来,影响征税对象可税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通常具有收益性和营利性,就是可税的。参见拙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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