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S〕.第
7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S〕.第
10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S〕.第
6条,以及
进出口关税条例〔S〕.第
17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S〕.第
10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S〕.第
1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S〕.第
24条。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3条,以及该法的《实施细则》第52—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4条、以及该法的《实施细则》第36—41条,均有关于关联企业制度方面的规定,这说明我国对关联企业的规制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公报》〔J〕。
可税性理论主要说明,征税对象具备哪些条件才是可以征税的,或者说对其征税才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一般说来,影响征税对象可税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通常具有收益性和营利性,就是可税的。参见拙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