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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市场”及其税法规制

【注释】  这里的内部市场,也可能是国际市场,而并非必然是国内市场。我认为,确定内部市场存在的关键要素,是内部人、内部规则、内部交易。这里的内部人可能分布于世界各地,也可能局限于一个地区;这里的内部规则既可以能与国家法律的精神一致,也可能与之相背;这里的内部交易是内部人按照内部规则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满足上述要素,即可认定存在内部市场。

仅从法律的角度说,如果内部市场所遵行的内部规则和所追求的目标与国家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则国家就可能会以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内部市场进行规范。例如,在税法方面,为了解决企业通过内部市场转移利润以逃避缴纳所得税义务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或反避税的制度(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即有此类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内部市场的存在对制度建设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探讨法律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等问题是有意义的,而且探讨对内外两个市场的规制也是有意义的。

对于转让定价,可以从价格分类的角度做静态的理解;同时,也可以从转移利润等角度做动态的理解。税法上的规制主要是倾向于规制动态的转让定价的行为,从而控制静态的转让定价的形成,进而对有关商品和所得方面的税收进行控制。

例如,马歇尔(Marshall,1920)、施蒂格勒(Stigler,1951)等从内部规模经济的角度,伊希尔(Ethier,1982)从外部规模经济的角度,都作了重要的研究。

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教授,作为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在其早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或译为《企业的本质》、《公司的本质》)这一不朽的论文中,就已提出了这一思想。

研究和评介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论文已有一些,如朱刚体:《交易费用、市场效率与公司内国际贸易理论》,载于《国际贸易问题》1997年第11期;卢荣忠等:《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几个问题》,载于《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2期。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这种定义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规定是很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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