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规制的内部化问题。外部的市场价格与内部的转让定价的区分,不仅已承认了外部市场与内部市场的划分,而且对法律的调整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由于关联交易大量存在,而法律在设计上又主要是用来调整外部关系,因此,如何实现法律规制的“内部化”,以提高法律调整的实效,同样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过去,法律的调整存在着许多“外部性”或外部化的问题,一方面,法律调整本身是要“外向”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到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的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产生社会福利的损失问题。因此,如何使法律调整更加“内敛”,使社会成本的分担更加公平,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其四,规制政策问题。规制涉及到许多政策性问题,如对公益性问题如何看待和解决,如何解决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等等。其中,如何规制第三部门,尤为重要。根据可税性原理,如果属于第三部门的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当然也要按市场主体来对待。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相关的问题(14)。
其五,挑战传统问题。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也带来了税法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对税法的特征、税收的特征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例如,为规制内部市场而形成的转让定价方面的“预约定价制度”(APAS)(15),就已经对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提出了挑战。对于这些问题应如何认识,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
其六,内外有别问题。随着WTO等所确立的国际经贸规则的日益深入人心,人们都认识到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都认识到税制对于各类主体的一视同仁的应然性。因此,对于在内资企业与涉外企业之间存在的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人们一般都认为应当废除:而对于有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之间存在的内外有别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与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内外有别”是否应属同一性质?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
五、结论
内部市场是重要的经济现象,加强对内部市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很有必要,它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此外,内部市场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值得关注。事实上,即使国家给予许多优惠,内部市场的实际操作者,也极可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而只关注自己的小群体或族群的利益。更何况国家的给惠,还会引诱许多本来不应享有这些优惠的组织体来“挂靠”、“沾光”,最后可能把国家的良好愿望和利益全部击破、沾“光”。这是违背国家给惠初衷的。由于内部市场的存在不仅会引发税收逃避、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而且也是产生本位主义和腐败的重要渊薮,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内部市场予以清理、转化,以逐步形成“外部化”的、可控的统一市场,并实行统一的法制。从税法规制的角度说,必须使税法制度与补贴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配合,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地适用税法,以增进税法适用的平等性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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