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个方面的体制改革的深入,非企业单位的内部市场转化为外部市场是一个基本的趋势。虽然在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因而对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但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法制不允许有太多的“特殊”。法律能够对各类营利性的主体(不管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纯粹的企业)普遍适用,是实现法治、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基础。因此,从税法规制的角度说,并不是要强化内部市场,对其发展给予过多的鼓励和优惠,而恰恰是要将其做与外部市场相同的规制。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统一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
在发展趋向方面,由于非企业的内部市场从社会福利或整体的角度来说,并不具有合理性,与市场经济的一般发展规律也不相符合,因此,随着中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些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应当逐步转为外部市场,使整个市场的发展更趋于合理。对于在过渡期间所需要的补贴,可以其他的财政支持的方式来体现,而不一定要通过税法上的不公平待遇来实现。因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平等征税对于税收法治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改变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已经有了相关的努力。这也是为建立统一的市场而做出的努力。例如,在《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北京市又做出了补规定,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这样,才能使其从缺乏规制的内部市场的状态转为外部市场。此外,为防止税法规避,北京市还规定,各中心必须分别核算和申报对内、对外提供的服务收入、成本,以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对外服务征税(13)。这表明,北京市税务机关对统一市场、统一税制是有其认识的,并且,对内部市场可能造成的税法规避问题也是有考虑的。其规定比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更加完备一些。
四、相关的思考
在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方面,除了上面涉及到的问题以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值得探讨:
其一,综合规制问题。“内部市场”的存在,不仅加大了税法制度的难度,而且也增加了法律调整的难度。在税法上如何来规制“内部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市场”自身如何发展。而其自身的发展则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体制问题等,这是税法单方面所不能解决的。即使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说,税法的调整也有赖于其他法律的调整。因此,从系统论和综合控制的角度来看,加强对内部市场的综合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其二,规制方向问题。内部市场的发展方向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应予清理或外部化,对此殆无异议;而作为企业的内部市场,由于它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市场主体的需求,因而这种内部市场是不会很快就消失的。为此,税法必须针对这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尤其要针对国际和国内的诸多转让定价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以进行有效的规制。通过规制,引导内部市场的发展方向,使其更能够符合通常的外部市场的一般原则。在这方面,各国的认识是比较接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