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的消灭,与一般私法债务的消灭很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殊之处。通常,纳税义务的消灭原因主要有:(1)纳税义务的履行。即如果纳税主体依法缴纳了应纳税款(包括相关的附随债务),则该项具体的纳税义务也就随之消灭。这是纳税义务最一般、最通常的消灭原因,也是对征税机关获取收入最有利的消灭原因。(2)纳税义务的免除。即如果征税机关依法免除了纳税主体的某项纳税义务,则该项纳税义务也随之消灭。由于现代国家征税,不仅需考虑税收的收入职能,而且还要考虑收入以外的其他因素,因而基于特定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需要,在税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必然要适度地免除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主体的义务,以求更好地、更全面地实现税法的宗旨。(3)与多纳的税款相抵消。由于征纳双方都可能存在过失,从而可能产生税款的超纳或误纳,形成征税机关的多收税款(这实际上属于征税机关的不当得利[11]),因此,纳税主体的某项具体纳税义务可以与其同类的多纳税款相冲抵,从而使该项具体的纳税义务消灭。(4)超过时效期间。税法上的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具有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就会导致纳税义务消灭的效力。从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来看,征税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不行使税款征收权,就会导致其税收债权和纳税人的税收债务的消灭,这与民法上有关时效规定的一般精神是一致的。通常,税款征收时效期间是从法定纳税期限开始起算;在征税机关发出纳税通知、督促或缴纳催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法定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导致征税时效的中断,从而使时效期间需重新计算。这对于防止征税机关因“怠于行使征税权力”而导致税款损失,避免因“眠于权利之上”而造成“失权”,都是非常重要的。
六、简短的结论
本文主要探讨了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重申了纳税义务所具有的“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性质,强调了课税要素对于判断纳税义务是否成立的重要性;其次,本文在肯定具体纳税义务、可分纳税义务、原生纳税义务在税收执法中的基础价值和普遍意义的同时,还简要地探讨了抽象纳税义务、连带纳税义务、衍生纳税义务在税收征管和立法方面的重要意义,以说明这些分类的实践价值;最后,本文还对纳税义务的继承和消灭问题略做分析.以对前面有关纳税义务的成立问题作出回应,使纳税义务的探讨能够“有始有终”。
纳税义务本是人们习见习闻的重要问题,但相关的研究却十分不足。由于纳税义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阔,因而可以从宪政、征纳主体权利保护、从国家与国民的税收利益的均衡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但这是一篇短文力所不及的。此外,与纳税义务有关的许多问题,如纳税义务的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调整和转移、纳税义务的效力、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的遵从及纳税意识、地下经济的影响等,限于篇幅,本文都未能涉及和展开。但深人探讨上述问题,无论对于税法研究水准的提升,还是对于“依法治税”实践的发展,都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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