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政策分析在政治学等领域还有许多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笔者主要是结合经济法研究的实际,对已有的政策分析方法进行解析和改造,以增进其对经济法研究的有效性。但在具体运用时,必须考虑到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通性与差异性,以免以偏概全。
单纯的政策和政策分析,总有其局限性,并会带来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因此,要全面分析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对策活动,还必须关注博弈分析方法,从而提炼出一种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的“政策一对策分析方法”。此外,政策分析方法还可包括围绕政策而展开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如政策的分类,实际上也是一种分析方法。例如,对经济政策作出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划分会影响到经济法系统内部的结构与分类以及经济法体系的构建等。需要说明的是,政策分析方法也可以对经济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领域产生影响。例如,
刑法领域研究的刑事政策问题,社会法领域研究的社会政策,行政法领域研究的诸多公共政策,等等,都可以运用政策分析方法进行探讨。[24]此外,在当代司法领域,也要考虑“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对此同样需要进行政策分析,以体现和遵从法律共同的价值。[25]
值得关注的是,现实的法律实施,只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范框架,在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真正直接发挥作用的,往往是各类政策,如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的运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采行,市场规制政策的调整等。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中,非但不应排斥政策,还应看到它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配套“制度”,是经济法的立法与法律实施的重要源泉和指引。因此,加强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必将大有可为。
【注释】 对于政策的研究,不仅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而且是经济学上的重要问题。事实上,经济学家总是有自己的经济政策,并试图用来“经邦济世”或者“经世济民”,因而各类经济学理论,几乎无不与经济政策有关。在法学研究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过去曾深受关注,但随着对“法治”的强调,某些矫枉过正的研究又出现了忽视政策价值的倾向,这也会影响对政策分析方法的研究。
与其大体对应的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等分类。在这种广义的理解之下,政策不仅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各类公共政策,而且还可以包括私人主体的各类对策。正是这些主体的政策一对策交织而成的“策略束”,才构成了广义上的政策体系。
其实,著名经济学家卢卡斯等人的研究,就非常关注私人主体对策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并由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甚至被认为是经济学理论上的“第六次革命”。参见胡代光:《西方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一17页。这种思路,同样可以推进到私人主体对经济法的立法与执法的影响等方面。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政策分为多种不同类型。例如,依据政策的层次,可以将其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依据所作用的领域,可以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依据政策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政策和程序性政策;依据政策的手段和目标,可以分为分配性政策和调控性政策等。这些分类,恰恰与经济法的研究存在密切关联,会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研究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