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政策的实施及其效力的抵达和效果的产生,往往是存在“时滞”的。[23]即使是应急性的政策,也并非总能“立竿见影”。事实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总是需要主客观的限定条件。如若条件不具备,则可能“政策落空”,导致“政府失灵”。
上述对影响政策实效的限定因素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经济法研究。例如,经济法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所制定出来的经济法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样的法律再去实施,其法律实效的“递减”便可想而知。即使立法者和执法者都聪慧而高尚,且能力和努力都足够,但相关主体的博弈行为也会使经济法实施的效果受到影响。因此,透过政策的局限性分析,可以更好地看到经济法的局限性。
此外,经济法比经济政策会有更突出的“时滞”问题。由于通常只有相对稳定、较为成熟的政策才可能被法律化,因此,同种类型的经济立法,一般都要滞后于相关的经济政策。政策的实施毕竟有行政或政党力量的推动,因而贯彻速度相对更快一些;但法律化的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按部就班,往往要经由多种机构、多种主体、多种程序,因而其“时滞”问题也更为突出。从法治精神的要求来看,经济法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都离不开程序,而“程序就是过程”,甚至是漫长的过程,由此产生的“时滞”往往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因而同样涉及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如何有效权衡的问题。
进行政策实效分析,除要研究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外,还可研究政策的限定条件(con-straints),即一项经济政策在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赖的条件。对于某些限定条件所存在的刚性也必须予以注意,这有助于分析法律调整所面临的各类矛盾、实施障碍和解决对策。
事实上,经济法上存在着多个方面的“二元结构”,如何全面兼顾其中所蕴涵的各种矛盾,恰是经济法的“调整艺术”之所在。例如,在经济法上,私益是对公益的限定,没有私益就没有公益,因而不能只考虑公益而不顾及私益。与此相应,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等,在经济法上都应当协调兼顾。同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强者与弱者的利益、集体与个体的利益、国家与国民的利益,等等,也都要兼顾和协调,因为它们都是影响经济法调整实效的限定条件。为此,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综合协调不同的情况,在总体上来全面把握,实现“纳什均衡”,应当是经济法调整的总体精神。
上述的兼顾与协调,不仅应体现在总体精神或调整目标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具体的调整手段方面。只有在各类具体的法律化的政策工具方面做到有效协调,才有可能真正兼顾各类不同主体的利益。可见,在应用政策实效分析方法时,同样要考虑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以及政策主体分析,也就是说,这些分析方法是联为一体的,它们的区分只是相对的。
五、结论
经济政策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其间存在的诸多互动性、相通性甚至同一性,使人们可以通过政策分析,特别是通过“背景性研究”或“替代性研究”,来发现和解决经济法本身的问题,这正是政策分析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的重要价值。
经济法学界已有的或者正在进行的许多研究,实际上都是政策分析。这些政策分析,一般是把“政策”限定于“公共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本文也对此作出了限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策分析的不同维度,探讨了该方法的适用基础,提炼出对于经济法研究较为重要的政策主体分析、政策目标分析、政策工具分析、政策背景分析、政策实效分析等多种类型,并分析了这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由于经济法学界缺少相关的研究可供参考,因而这些探讨只是“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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