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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上述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取之处。综合借鉴各种观点,可以认为,所谓政策分析,就是综合运用各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整个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政策分析的对象是“复杂性问题”,因此,需要借鉴各类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哲学、数学、运筹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政策分析既要包括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也要包括理性分析与超理性分析;[10]既可以是事前分析或事后分析,也可以是整合分析。此外,政策分析既关心事实,也关心价值。因此,它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规范性的。
  
  政策分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维度,如政治学维度、经济学维度、历史学维度、心理学维度、伦理学维度等。通常,学者们最为重视的是政治学维度和经济学维度,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也最为重要。
  
  例如,在政治学上,较为重要的政策分析维度主要有:强调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的“系统维度”;[11]主张从团体的竞争与协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团体维度”;高度重视杰出人物对政策影响的“精英维度”;以政府能否接纳为评判标准的“政府维度”,等等。这些维度同样可以运用于相关经济法问题的探讨。
  
  又如,在经济学上,进行政策分析的主要维度是福利经济学维度和制度经济学维度。[12]前者主要基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强调政府有义务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通过对政策与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来有效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后者强调政策也是一种广义上的制度,同样应当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进而从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角度进行政策分析。[13]事实上,这些维度在经济法研究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应用。
  
  上述各类具体维度,体现了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在政策分析方面的视角差别,与经济法调整所欲解决的问题和相关制度的形成有内在关联,这是在经济法研究中提炼并适用政策分析方法的重要基础。
  三、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及其类型
  
  要探讨政策分析为什么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就必须研究其适用基础和具体类型。因为如果不具备适用基础,该方法就不能进行适用;如果不研究方法的具体类型,就无从知道哪些方法可用。
  (一)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
  
  从总体上看,政策分析方法之所以可以适用于相关的经济法研究,主要是因为政策与法律(特别是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存在着诸多的同一性、共通性,尤其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主体上的相通性。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者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同一,但在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上却存在着相通性,有时甚至具有同一性。在议会地位式微、政府大量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下,“政府造法”的现象和问题非常突出,使得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主体,往往都统一由政府来担当。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便成了“立法机构”的附属工作。[14]基于自身利益、扩大法定权力或强化政策效力等诸多考虑,政府极可能把自己制定的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写进法律草案,从而对经济法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这不仅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等来说明,也可以通过各国的经济立法实践来证实。上述主体方面的相通性或同一性,必然会带来政策与法律的许多共通性,从而为法律的政策分析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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