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也给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打下了特殊的烙印。立足于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而发展起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是最有可能对世界法学和法制的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域之一,而要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需要解决好许多问题,限于篇幅,下面仅谈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要超越传统法学理论。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发蒙未久,制度传统并不深厚,而理论上却聚讼纷坛。要解决诸多理论争议,抱守传统法学理论,并依此来削足适履,必然与事无补。事实上,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己对传统法学理论有诸多突破,[3]但对现代法缺少了解的人士却难以理解。因此,要全面地了解和研究现代法学,就必须转变传统法学观念;要实现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就必须超越传统法学理论,在解构中扬弃,并实现有效重构。只有在经济法与传统法之间,客观地厘清制度、理论等方面的脉络,处理好传统法与现代法、基础法与高级法的关系(就像不同的建筑风格要协调一样),才能实现整个法学和法律体系的有效重构。
可见,经济法理论的重构需要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同时,也需要扬弃传统,并实现有效超越。对传统的扬抑与取弃、继承和发展,不能仅依主观好恶,而应全赖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所涉传统,也并非仅是源远流长之中华传承,同时亦应涵盖一切关乎国计民生的制度文明。
第二,要引进新型研究方法。
经济法理论,通常涵盖本体论、价值论、发生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实难驾驭。惟有思虑得法,推陈出新,方能有效重构,实现条分缕析。倘若妙法阙如,范式如旧,则经济法研究水准自难有较大提升。因此,方法论甚为重要。
经济法之兴起,旨在解决现代社会“复杂系统”中的诸多的“复杂问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法运行和协调发展。如若研究范式不转,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则经济法研究必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研究经济法,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具有非自足性,对于经济法研究根本不敷其用;要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就必须从相关学科引进新方法。为此,人们在继续运用传统研究方法的同时,己经开始关注或引入其他学科的有效方法,如经济法的经济分析、社会分析、政策分析、历史分析、语义分析、系统分析、信息分析方法,等等。此外,一些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前沿理论,如交易费用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博弈论等所提供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也己深受重视,从而使经济法研究很好地体现了学科的交叉渗透,并显示出了特有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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