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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张守文


【关键词】无
【全文】
  经济与社会之迅猛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翻天覆地。而如若没有人类的不断试错与纠偏,没有认识框架的不断重构和制度的不断创新,就不可能有发展。重构与创新,实乃人类不懈前行之重要动因。
  
  法律作为人类在成长途程中的一个重大发现和重要选择,其理念、价值、制度、意识等,曾历经无数次大小不一的“重构”。其中,主要发端于20世纪初期的经济法,曾带来了整个法律——从法律理念到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重构与创新。
  
  囿于人类的有限理性,经济法的新兴,同样会产生法律系统的“排斥性”问题——从认识框架到具体制度的重构,从传统到现代的理念创新,必然会带来些许阵痛,而止痛的良方妙药,则是传统法学观念的转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中国的经济法理论肇始干20世纪末叶,在20余年的风雨历程中曾经历了两次整体性的大规模重构:[1]一次发生在1992年之后,重构的目标是寻找经济法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以使经济法的制度和理论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另一次则发生在2002年以后,重构的目标是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均发生巨变的情势,有效确定经济法理论的法理基础,以全面实现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
  
  两次重构的目标的变化,反映了经济法理论正在不断的创新中走向成熟。第一次理论重构,基本上解决了经济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问题,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不仅得到了学界的普遍承认,而且也得到了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可。[2]目前,第二次理论重构业己启动,它是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下开始的,并力争在第一次理论重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具有深厚法理基础、能够有效指导法制实践、具有内在自足性的经济法理论。
  
  要重构经济法理论的大厦,必须考虑一系列问题,尤其要注意全面创新。各国的经济法理论尽管有其相通之处,但毕竟又各异其趣,因此,中国经济法理论“大厦”的重构,必须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特征等具体国情,要考虑从总体设计到具体的基础、结构、材料、造价、风格、协调性、稳定性等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理论创新,并进而推动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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