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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法院对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探讨

  行政许可机关对许可证持有人检查,被许可人有义务协助,有义务向检查人出示必要材料,提供真实样品,申报实际情况,并不得隐瞒与拒绝。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强制行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但也要求行政主体检查要依法进行,凭执法证件实施,并要求检查不流于形式,要形成对许可证检查的一系列制度。
  笔者认为,许可机关的定期检查制度、有关机关的不定期抽查制度及让许可证持有人的定期申报制度具有推广价值。要求持证人定期申报检查,可促使其改进提高标准;许可机关定期检查,对持证人形成压力,而不敢在许可证上做其他文章;有关机关不定期抽查,可帮助许可双方改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检查还应该注意确立标准,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检查,这个标准应当类似于发证程序中的审查标准,检查时着重执行情况,看有无扩大范围,降低原标准条件及其他违法行为。
  对许可证检查后,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第一,宣布许可证失效。许可活动完成、法定期届满的许可证,应自行失效,发证机关亦可宣布其失效并收回证件。第二,依法修改、变更、重发许可证。对期限届满又可续用的或客观情况变化必须更改又可更改的,活动超出范围可更改的,许可机关依法修改、重发许可证。第三,确认许可证无效,检查发现许可证是无权机关颁发的,或滥用职权颁发的,或持证人是以贿赂、欺诈手段取得的许可,有关机关可依法确认许可证无效,并收回原证,同时追究有过失或违法人员的责任。第四,维护许可证合法正常使用,对严格遵守许可证而表现突出的持证人,给予奖励与表扬。第五,吊销、中止许可证,这是对违法持证人的严厉制裁,属行政处罚。强调一点,在检查中,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权责统一、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第三部分:人民法院对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中必不可缺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规制手段,是利弊共存。扬利克弊最好方法就是加强监督。加强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可使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得到纠正。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④ 行政机关之外部监督,通过行政诉讼来规制行政许可是无赖之举,但无疑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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