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立法机关要转变观念,负责清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统一实施。清除制度障碍,保证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冲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有的许可依据进行逐项清理,与《
行政许可法》相符的予以保留,而与之相违背或冲突的(或者规定不尽一致的)就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清理过程中,不仅是要审查设定了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所有的涉及许可设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审查、清理,以保证在《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时不致出现相冲突的许可依据。” ②
第五,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调查研究工作。比如可开展一些专题性、超前性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
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实施主体上、实施程序上以及责任实现上面对一系列的难题。③ 这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在实施中加以检验、完善与探索。限于篇幅,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就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相关诉讼谈谈自己的意见,以利于《
行政许可法》的更好实施。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在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中具有重要地位
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标志着许可程序的完成,但并不意味着许可活动的结束。一般说来,许可证持有人是能按照证照所说明的范围、方式以及其他要求从事活动的,但禁止被解除后,为利益趋动,持证人时有以下情况出现:越出活动范围,期限届满仍旧使用,把许可证转借他人,倒卖证照牟利等。这就需要许可机关加强管理,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监督。对许可证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能及时发现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隐患,制止许可证的非法使用,保障许可证的正常使用并保护由此所产生的正当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