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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虐囚事件带我们认识国际人权法

  在国际法中对于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罚的实现,开始于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在德国的纽伦堡以及在东京成立了纳粹战争罪犯和英国资本主义战犯的审判法庭,当时提出他们犯了三大罪行,第一是反和平罪,第二是这些纳粹分子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犯了战争罪,包括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以及对所在领土上的平民和战俘进行虐待、谋杀。第三项是反人道罪,包括战争发生以前或者战争期间对任何平民进行谋杀、灭绝、奴化、放逐以及做出其他非人道的行为。纽伦堡的这些规则后来已经成为国际法上的习惯准则,就是说这些规则是大家都必须遵守的,不能违反的。 它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相关的一系列文件和审判实践所确立和形成的关于追究战争责任、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该原则包括: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受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3)被告的官职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则;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今天受到美国军队虐待的这些伊拉克人只是一部分,一部分是已经放下武器,是手无寸铁,就是属于“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的人员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对于这种人,在一切情况下不得因为种族、肤色、宗教或者信仰而受到歧视。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也不得对他们的生命与人身施加暴力,比如谋杀、肢体伤残、虐待以及酷刑,不得损害他们的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降低他们的身份,对这些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一切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有权对此进行干预。美军对伊拉克战俘的虐待,不但违反了日内瓦公约,也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关于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国际法文书都是美国所参加的,并不是他没有参加,他参加了这些国际法律文书,因此对美国军人虐待伊拉克战俘的暴行,美国政府应该负起责任,应该按照战争法的规定处理。战士本人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他应该负责任,他的上级长官也同样要负责任,因为这些行动最初的策划者,最初的批准者还是他的长官,他的政府。所以应该是美国政府方面以及这些虐待伊拉克战俘的美国军队都同样负有责任。也就是说,既要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即实施虐待行为的美因联军士兵的责任,还要追究指挥或命令或授意实施虐待行为的指挥官或或负责人的责任,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中央情报局局长、驻伊美军司令、驻伊美军最高文职行政长官等人均应被追究国际刑事责任。
  现在美国也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提到要成立国际军事法庭,但是我看媒体的报道好像提出来认为他们也就处以一年的监禁等等,我觉得这个惩罚太轻了,应该成立一个特别国际军事法庭来审判,而且要有伊拉克人参加,这样才能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调查清楚,使一切有关应该负责的人以及他们的罪魁祸首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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