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个人如果自愿在任何时候都接受另一个人的意志,那么,这个人就缺少了主体意识。这样的人实际上是在放弃自己的做人的资格,把自己放在动物的地位。这是在制造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为现代社会所禁止。被法律限制人格是一种不幸,被说教限制人格则是一种悲哀。
所以,一个人可以在某个或若干个问题上放弃自己的观点,接受另一个人的观点,但不应该由此同意在任何时候都接受另一个人的观点。一个人可以信赖某人,甚至可能因为不明真相,相信某人有某种特异功能,但不应该相信此人全智全能,因为相信某人全智全能,就意味着自己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接受此人的观点。一个人可能因为缺少科学知识,无法判断某些说法的正确与否,如所谓地球将于近期爆炸,地球将与某个星球相撞等,但不应该相信某人可以挽救地球,因为相信某人可以挽救地球,就意味着相信此人可以主宰一切,自己应该在任何问题上都接受此人的观点。反过来说,一个人可能希望通过练习某种功法祛病强身,但不应该企图通过修炼而达到能够控制他人的“层次”,因为企图控制他人就是企图否定他人的人格。
表示意志是人的本性。任何人企图否定他人的人格,必然会遭到反对,因此总需要编造一套理论以行骗。李洪志竭力神化自己,就是为了使别人放弃自我,自愿地受他摆布。在这一点上,法轮功和限制生命人人格的法律的各种立法理由是一致的,都是奴化宣传。区别在于,李洪志把自己说成是宇宙主宰,荒谬至极;一般的独裁者则不敢如此胡说八道,如中国历史上的皇帝只说自己是“真命天子”。
法轮功具有反社会性,本质上是一种邪教。一切宗教都是有神论,但一般的宗教只制造彼岸之神,不制造此岸之神。彼岸之神只关系信仰,不直接涉及此岸众生的人格关系。而法轮功制造的是李洪志这一此岸之神。此岸之神的存在以信徒的放弃自我为前提,这就不仅关系信仰,而且涉及人格了。全部“法轮大法”都是为了制造李洪志这一此岸之神。制造此岸之神从来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控制别人,奴役别人。这是法轮功的要害。就实质而言,制造此岸之神的种种“法理”,与神话中变人为兽的咒语是一回事。一切邪教都以制造此岸之神为基本特征。
人类是从近代开始觉醒的。觉醒了什么?就是知道自己是人了。说得规范些,就是有了主体意识。西方社会有一个长达数百年的觉醒时期,称为启蒙阶段,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家喻户晓。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可谓博大精深,但偏偏缺少主体意识。“五四”运动一直被认为具有彻底的反封建性质。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封建其实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人类历史从生命人之间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到无人身依附关系即人格平等关系的过渡阶段,也就是不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封建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不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它的共性,是封建之为封建所在。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就是人身占有关系,表现为一部分人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部分人。因此,法律主体之间任何不平等的人格关系,都具有封建的性质。反封建就是缩小法律主体之间的人格差距,彻底反封建就是承认人生而平等。“五四”运动实际上是反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也不是本质性特征。“五四”人物可以一边批判宗法制度,一边批判人生而平等,这正反映了“五四”的性质。自“五四”以来,在中国,人生而平等一直受到批判,没有出现过西方那样的启蒙阶段,相反发生了无以复加地讨伐人生而平等的文化大革命。“文革”后的真理标准讨论,是从反对“两个凡是”开始的。“两个凡是”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中国人缺少主体意识。讨论虽然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但没有深入到人格关系,终于没有成为一场启蒙教育。今天,中国又出现了法轮功,信徒竟然达几百万。西方也有邪教,但人数和法轮功无法并论。差别的主要原因只能是主体意识的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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