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人身依附关系和间接人身依附关系
人身依附关系还可分为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和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
亚里士多德下过两个实际上反映了政治人格和民事人格的关系的定义:“(一)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涵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政治学》)
所谓城邦,指以某个城市为中心的主权国家,相对于领土广阔,包括多个城市的“领土国家”而言。所谓“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其实就是享有政治人格。但在政治人格中,“议事”与“审判”的地位并不一样。“议事”就是参政,即公开表述自己的政治观点,而不管自己的观点是否符合当局的意志。如果表述的观点获得必需多数的支持,就可以付诸实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改变现存所有与自己的观点相对立的政策、法律、决议或规定,包括限制自己审判资格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因此,“议事”资格就是政治领域的平等资格。“议事”是政治人格的最基本内容,核心内容。在君主专制时代,任何人都不享有和皇帝平等地表示意志的资格,因此不享有“议事”资格。君主专制时代宰相大臣们在皇帝面前的“议政”,与民主政体下公民的参政有根本的区别。而审判只是一种执行法律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定义虽然只是指城邦的情况,但也适用一般的国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公民定义中,把“议事”与审判,而不是把民事活动,作为公民权的标志,说明他已认识到,生命人如享有政治权利,必然享有民事权利,但享有民事权利,未必享有政治权利。古希腊时期还没有抽象出法律上的人格概念,这里所说的权利其实是人格。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定义实际上指出:政治人格是公民权利的标志;生命人享有政治人格,必然享有民事人格,而享有民事人格,未必享有政治人格。亚里士多德把城邦定义为“公民集团”,意味着享有政治人格者方为城邦的主人,仅享有民事人格而不享有政治人格者不是城邦的主人。把“议事”作为公民身份的标志,可谓抓住了人格问题的要害,也抓住了法律问题的要害。亚里士多德的这两个定义,揭示了政治人格在全部人格中的主导地位,预示了政治人格将迟于民事人格获得解放的命运。
已故学者顾准对上述两个定义作了分析:“亚里士多德上述定义,是从公民权利方面来界说公民的涵义。假如我们参照希腊城邦的兵制及公民军或‘民兵''制度,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一起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构成这样一个概念,即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们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同时有权参加城邦内议事或审判的职能,这一方面可以借此理解‘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公民是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或用吴寿彭的译语(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叫做‘轮番为治''的意思……然而,我们也应该把‘主人''一词, 理解为公民是城邦内一切非公民——农奴、奴隶、外邦人、边区居民、甚至他们自己家里的妇女与小孩子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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