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身依附关系
哲学主体和法学主体的对立,在法律上表现为人身依附关系。
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即一部分人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部分人,被强加意志的人必须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实现他人的意志。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合法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意志和人身。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就是人身占有关系。
(一) 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和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
人身依附关系可分为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和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所谓完全人身依附关系,指一部分人可以在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合法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部分人,即完全占有他人的人身,这就是奴隶制度。需要指出,奴隶不是法学主体,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人身”。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即法律关系,而是人和财产的关系。因此,奴隶主和奴隶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当然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奴隶虽然不是法律上的人,却是事实上的人,有事实上的人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奴隶制度是一种事实上的人身关系。奴隶制度是奴隶完全丧失人身,沦为财产后发生的关系,是以财产关系形式存在的人身关系。
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指一部分人可以在社会生活的部分领域,合法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部分人,即部分占有他人的人身。人类的文明史是从生命人人格不平等到平等的历史。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是从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到无人身依附关系,即生命人人格平等关系的过渡阶段,这就是封建制度。封建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如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经济,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等,但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是它的共性,是封建之为封建所在。只要存在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部分人可以在部分领域,把自己的意志合法地强加于另一部分人,这就是封建性,或者说,存在封建因素。通常认为封建制度产生于奴隶制度消灭以后,其实,封建制度萌芽于奴隶制度之内,奴隶社会中家父和家子的关系,是一种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说已经有了后来的封建制度的特征。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是法学上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然而,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可以在部分领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因此,在这部分领域中,被强加意志的一方,事实上不允许存在意志,从而事实上不享有主体资格。严格说来,在这部分领域中,不完全人身依附关系不是法学上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人身依附关系就是压迫关系,反映了社会的等级制度,是一种政治关系。压迫关系和剥削关系经常被不可分离地联系起来。然而,这两种关系是可以分离的。压迫是政治学范畴,指把意志合法地强加于他人,即占有他人的人身,本质上是占有他人的意志。剥削是经济学范畴,指占有他人的劳动。压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压迫总是为了剥削,压迫关系必然和剥削关系并存。但剥削可以因压迫而发生,也可以因契约而发生。剥削关系可以是契约关系,剥削关系未必和压迫关系并存。现代社会是生命人人格平等的社会,也就是契约社会。现代法律禁止压迫关系,限制剥削关系,但不禁止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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