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现代汉语中的“人身”一词,其实是一个法学范畴,是法学中相对于财产的概念。财产和人身是法学的两个基本范畴,法律其实就是对财产和人身的归属的规定。人身概念只有在与财产概念的比较中才能真正把握。
从是否受人力支配的角度,万物可以分为不受支配物和受支配物,前者如日月星辰。从是否可为人类利用的角度,受支配物可进一步分为不可利用物和可利用物,也就是无用物和有用物。前者如工业污水、核废料。当然,这里的“受支配”和“无用”,只是就当时或目前的科学水平而言。从是否稀缺的角度,受支配的有用物可进一步分为不稀缺物和稀缺物,前者如空气、阳光、海水。在可支配、可利用、稀缺之物中,可与主体分离者就是法学中的财产,不可与主体分离者就是法学中的人身。这里的“分离”并非物理意义上的“分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分离”,即不受原主体支配。法学中的客体,就是法学中的财产和人身。主体的人身不可与主体分离,是主体的专有客体。主体的财产可与主体分离,是主体的非专有客体。主体的存在形式和主体是不同的概念。主张人身既是主体的存在形式,又是主体的客体,不会混淆主客体关系。
财产和人身可为人类利用,对主体来说,它们都是价值的载体。其中,财产是交换价值(可换价值)的载体;人身是禁止交换之价值(禁换价值)的载体。
人身由人身要素组成。人身要素分一般要素和特殊要素。一般要素分有形部分和无形部分。有形部分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行动等,无形要素包括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等。将肖像归入无形要素,是因为它不可占有。特殊要素指主体的身份。前文指出,人身关系是因人身的归属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人身要素的归属关系是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人格权,属绝对权。特殊人身要素即身份的归属关系有两种情况:1、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发生绝对身份权,如荣誉权;2、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发生相对身份权,如配偶权。财产和人身的关系列表如下:
photo__mfa20041108.gif说明文字
二 哲学主体与法学主体
从现象看,法学主体表现为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法学主体的标志是权利或义务。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某一行为(含不作为)的必要性。履行义务是实现他人的意志,却应该是义务主体的自主行为。义务主体的能动性,或者说主体性,即在于享有支配自己的人身以实现他人意志的行为资格,也就是享有人身权。因此,从根本上说,义务载体之所以称为主体,不是由于负有义务,而是由于享有权利。义务载体因为享有权利,才可能承担义务。法学主体的标志可统一于权利。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法学主体的标志,其实也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