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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七——论民事能力

  
  (四)关于继承能力
  在传统民法中,继承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但现在讨论继承问题,很少使用这一概念。这是由于,在现代社会,自然人继承权利能力平等,而继承又无须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经常使用的是继承资格。继承资格常常被等同于继承权利能力,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关系类似于监护权利能力和监护资格的关系。继承资格是取得具体继承权的资格,即继承某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权利能力的具体表现。继承权利能力是取得抽象继承权的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在继承关系中的表现。继承权利能力不能剥夺,继承资格可以剥夺。剥夺继承资格不是剥夺继承权利能力。
  顺便指出,继承资格通常被归入期待权。这是对期待权的误解。从是否附有停止条件的角度,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不附停止条件,期待权附停止条件,但两种都是现实权利。这里的停止条件,指停止期待权利转化为期待发生之权利的条件。期待权人有现实的义务人。在条件成就后,权利人可为期待的特定行为。但在条件成就前,权利人也可为特定行为,即可抗辩义务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恶意阻止或成就条件。因此,期待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权利附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后,可转化为期待发生之权利。停止条件并非停止期待权利的发生,而是停止期待权利的转化。期待权不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权利,也不是将来必然发生的权利。前者如继承资格。继承资格是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的资格,但现在不是权利。享有继承资格的人无现实的义务人,不因享有继承资格而享有任何行为资格。后者如附生效期限(始期)权利。这里的期限,指限制现有权利转化为期待发生之权利的期限。附生效期限权利也是一种现实的权利,权利人有现实的义务人。在生效期限到来后,权利人取得特定的行为资格。但在生效期限到来前,权利人也可为特定行为,即可抗辩义务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双方的法律关系,或恶意促成期限提前或迟延到来。生效期限并非限制现有权利的发生,而是限制现有权利的转化。附生效期限权利和期待权都是现实的权利,都期待某个权利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在前者,期限必然到来,因此现有权利必然转化为期待发生之权利;在后者,条件未必成就,因此现有权利未必转化为期待发生之权利。
  
  
   原文载:华东政法学院科研处编:《2003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版。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0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3版,第60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37-3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07-708页。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1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2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3版,第60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99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55页。
   郭明瑞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44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79年1月版,第93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2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尹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原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2年第3期。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2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3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5页。
   原文主张有财产的欠缺行为能力人有财产责任能力,此处作了修正。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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