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要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法院、检察院的行政工作包括机构设置、机构编制、计财装备、干部教育培训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以防止利益冲突情况的出现。”同时要建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职责,中央财政必须保证他们“吃皇粮”。我国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经历了一个分分合合的过程。1979年通过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第
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第
3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第
4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事务在建国后的相当长时间内,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人民法院主要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而现行法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修改)将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改由人民法院自己行使。我国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事务的由分而合是人治的苦果,是司法体制的倒退,是对法治的践踏。因此,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要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改革任务,是合乎司法规律,是科学的分工、合理的司法体制、先进法律文化和司法文明的体现;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实际需要,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和完全正确的。
(七)切实加强司法队伍的法律职业化建设。
要通过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促进司法队伍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与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客观条件。被视为司法活动的主观要件或法律机制软件系统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等,无论是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在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上,都使法律职业逐步成为一个与其他行业有明显区别的专门职业,而且法律职业的作为与法律规范本身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素质的高低与执法水平及法律机制运作的公平与效率直接相关。因此,现代司法的最重要的制度就是通过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和选任制度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目前,我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的需要。要根据司法队伍的职业属性和职业特点,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加强法律职业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进入司法队伍特别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等等的门槛,保证司法队伍的质量。还要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对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必须坚决予以清除,严重的还必须绳之以法。总之,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