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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低,严重影响公正司法。
  首先,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比较低。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学历起点为大学本科以上。然而,我国现有司法人员学历的实际情况离这一要求却相去甚远。在20多万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学历仅占0.3%。而在全国20余万检察官中,本科层次的更少,只占4%。我国司法队伍的绝大部分人员是1979年后到司法机关的,主要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通过社会招干考入司法机关的高中毕业生。从人数上看,后两部分的人数居多。另外,效率低下是目前司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案件久拖不决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有资料表明,1992年,中国平均8328人中有一名法官,而英国每11万人中才有一名法官。可见,我国现行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十分严重,再加上司法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公正司法。
  我国司法体制的上述弊端,使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因此,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对策及措施
  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司法体制改革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得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一个庄严的口号,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 基本目标和要求。公平、正义,这些对于资产阶级司法制度来说是抽象的东西,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来说,却是非常具体的实践,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真正保证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公检法司各机关职权的合理划分。现在,公检法司各机关职能相互交叉的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当按照审判、检察、侦查、执行相对独立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配置审判权、检察权、侦查和执行权,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
  (一)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权威。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司法权的核心,要从维护法制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审判判决、仲裁裁决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的执行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死刑立即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执行、无期、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管制、拘役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以及罪犯保外就医、缓刑、假释的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应集中精力搞好审判工作,对强制执行权等属于典型行政权应分离出审判机关,由其他机关行使,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审判机关的中立性、独立性,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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