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李永禄
【摘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制度的设置就是借以使众多的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以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桥梁。众所周知,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社会,它同立法权、行政权一起,构成现代国家基本的权力体系。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对司法权的来源、分配以及司法权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司法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的司法制度已严重制约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完善司法职权划分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司法职权划分,应在
宪法设置与规定的国家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进行。
【关键词】司法体制 改革 对策
【全文】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李永禄 熊桂林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的基本司法体制
当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构成。1982年《
宪法》第
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公安工作。第10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公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