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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专家稿对检察权职能描述的评介

民诉法专家稿对检察权职能描述的评介


李小东


【关键词】民诉法  检察权
【全文】
  民诉法专家稿对检察权职能描述的评介
  最近,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上公布了江伟和孙邦清的民诉法草稿,这一草稿吸取了近年来民诉法理论研究和民事诉讼司法实务的经验成果,具有权威性和翔实性。草稿在对检察权的职能描述上与现行民诉法相比,有不小的变动。本文试作一说明,并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 草稿对检察权设定的几个显著变动
  1、将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权规定为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取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权。草稿中的第3条规定,本法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院进行解释。因为民诉法是规定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民诉法解释权主体的限定意味着对民事诉讼活动解释权的限定。所以可以确定民事诉讼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人大授权的唯一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解释权被排斥在外。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
  2、检察院有就特定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力,检察院并因此而取得当事人的地位和资格。草案的第11条和第61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原则和基本内容,根据规定,检察院可以对侵害多数人利益的人或单位提起禁止侵权的或者赔偿诉讼。第60条规定,检察院可以成为正当当事人。第421条规定,当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提起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检察院可以作为当事人。这在现行民诉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借鉴了其他发达国家法治经验的基础之上的规定的。 
  3、检察院有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草稿第84条规定,对于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参加诉讼。检察院参加诉讼,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检察院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撤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第437、第445条规定,诉讼中检察院可以提出事实主张和证据,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这一规定同样是一“舶来品”。
  4、规定了检察人员的回避问题,作为当事人以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限制。草稿的47条规定了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与现行法相比,检察人员被列入回避的对象之中。这是因为专家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检察权可能会对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5、对检察院抗诉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革。草稿380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条件,与现行法相比,这一规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对抗诉条件的限制,只能是针对驳回当事人的再审之诉的裁定确定以后,当事人才可以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抗诉。这就是说抗诉程序必须是后置于驳回当事人的再审之诉的裁定确定之后才能启动;二是在抗诉的级别上采用了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的原则,舍弃了现行实务中的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无抗诉权的规定。三是明确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检察院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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