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的村官与代表的权力
胡昌明
【关键词】宪政、民主、贿选
【全文】
贿选的村官与代表的权力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一个人均年纯收入不过区区千元的贫困村,在此次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却有人开出了“天价”——230万元来购买选票,而这位出手大方的候选人王玉峰竟如愿以偿地当上了该村地村委会主任。两位副主任候选人分别向村民发放14.55万元后也顺利当选。
虽然在中国任何一部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出贿选二字,只是在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五条规定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但既然符合了贿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用财物买通选举人使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因此,称王某为贿选并不为过。然而问题的焦点在于从这起贿选事件中我们能够看到和想到些什么?
众所周知,贿选既然是与贿赂有关,必定不是正当之举,但是笔者却认为现阶段的贿选并不可怕,它甚至体现了我们选举的民主化进程,是选举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们来看看选举的本质是什么?是通过民主,也就是通过多数人决定的方式来产生公共权力。学者王怡说过民主的多数原则原本就是要讨好大多数人,……某种意义上只要是以和平和自愿的方式,一个人有本事把每个公民都“收买”了,那么民众选择他,这个选择就是最民主、最正当的。我们有什么理由要去反对普遍性的贿选呢?贿选少数人是贿选,贿选一切人就不叫贿选,而就叫民主。正如老窑头村的例子中,王玉峰承诺的“票价”是2000元,相当于该村两年的人均收入,如果能够兑现这难道不是对村民的巨大福利和贡献?能否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难道不是评判村委会主任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选举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候选人讨好大多数人,归根结底就是对民心的收买(而一个人民代表或者政府官员能够为大多数人服务,赢得大多数人的信任,就是相当称职的了),花230万捐建一所希望小学、一条乡村公路以赢得人心与直接把钱发给每个选民买到选票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不论是贿选还是正常的选举,都是民意的反映,是村民自觉自愿的选择,为何厚而此薄彼呢?
其次,我们看看村官贿选的对象是谁?竟然是中国最弱的弱势群体――村民。我们可以到
刑法中寻找一下受贿罪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
三百八十五条)。”由此可见,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为什么会犯受贿罪?是因为他们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他们又是凭了什么来索取他人的财物?对了,法条上说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家试想,一个平头百姓向他人索取财物,别人会给吗?除了抢劫以外恐怕是不行的吧?)这职务上的便利说白了就是“权力”。于是贿赂的对象是谁便一清二楚了,就是那些职务上有便利的人,或者说有权的人。我们回头看看村官贿选的对象――普通的村民,他们恐怕没有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什么权力,他们成为贿选对象的唯一原因是他们手中的选票!或者说他们的选举权管用了!千百年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中国农民第一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权,而且有了皇皇二千元的价值,这还不是选举史上的奇迹,中国选举制度的巨大进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