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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堪称世界级的法学家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看,早期人类社会的法律和法律思想是共同的,因为那个时候人类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同的,人们的智力也是相似的,如是,虽然《论语》只有人生道理的浓缩,《道德经》有五千言,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自的全集分别为十大卷,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把孔子老子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放在一个层面上考察,不同的是,在历史上的某个点,东西方的思想发展出现了分岔,西方的理论在深化分化和进化,而中国的思想在表面化空洞化和虚伪化。这样,经过三千年的过程,西方有了法学,中国永远没有法学。其实,这个规律同样存在于法律制度的变迁之中,梅因的说法是耐人寻味的。古代社会法律的发展有着共同的模式,大体上经过有从单个判决到习惯最后到法典的过程。在此之后,东西方法律的发展发生了分野,绝大多数的东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停滞了,惟有少数进步的西方国家法制进一步向前发展,依次经过了拟制、衡平和立法。 在他眼中,罗马法和英国法是西方法律的典型,东方的法律所指他没有明确的说,他没有提到中国法,但我以为中国法应该是在此之列的。如果梅因所谓西方的“法典”以罗马十二表法为标志,那么中国之“法典”则以《法经》或者《秦律》为标志。一部中国法制史,从《秦律》到《大清律例》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我们的封建法统维系了,但是我们的法律进化终止了,我们的思想停止了,我们没有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也没有一个世界级的法学家。因此我们的路还很长,法学家肩上的担子还很重,我们追赶世界法学的工作还很辛苦。
  如果中国将来不可避免地要与世界连接在一起,如果我们认定法治比专制更有效和更合理,我们就得正视我们法学研究的缺陷,我们也要正视没有中国法学家入选世界十大法学家给我们带来的遗憾和痛苦。许多宗教教义都说,痛苦并不可怕,我们对待痛苦的积极的态度,首先是要承认它,然后深入的分析它并找出他积极的一面,然后开释痛苦。不同的宗教解脱的方式不同,有的将痛苦转化为心境将痛苦化为子虚乌有,有的将痛苦作为新生的起点。如果我们采取第二种方法,那么也许50年后,中国的法学家可以与西方的法学家站在同一个法学舞台上,正像出生于巴西的昂格尔和出生于以色列的拉兹一样。
  
【注释】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第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芳等译,第144-14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5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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