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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堪称世界级的法学家

  二、寻找法学和法学家的含义
  science of law和legal science,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法律科学,这两个词我们现在都用,在不严格的意义上讲,他们都是通用的,他们之间的差异,我们很少探讨,他们各自的含义是什么,也许需要我们去查阅12-13世纪注释法学的文献 。从他们广泛讨论之中,我们只能够说法律科学从西欧中世纪开始。他们试图从古罗马法中找到关于法律理论的潜台词,希望把法律现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对待来研究。注释法学所代表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标志着法律科学成为一门科学。与这两个词接近的还有jurisprudence一词,它来自拉丁文,是所谓关于法律的知识,在罗马法学家眼里,它是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而到了19世纪的边沁和奥斯丁那里,Jurisprudence获得了新的含义,也就是法理学,边沁将它与立法科学相对,是对法律的一种阐释,是一种描述 ;奥斯丁的任务就是要将法律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法理学就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 。整个分析法学的任务就是要确立科学的法理学,正好与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喜欢用的philosophy of law相互对应。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法学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商品经济和与之相应需求适应,与法学家阶层的出现而相伴而生。 法学产生于古罗马,还是产生于中世纪,还是产生于分析法学?三种不同的说法各有各的理由,谁也不能够说服谁。如果我们把法学界定为法律的知识,那么法学应该产生于古罗马;如果我们把法学界定为关于法律系统的科学知识,那么法学产生于中世纪;如果我们把法学界定为关于法律的形而上之学,那么法学产生于19世纪,也许起源于康德黑格尔,也许起源于边沁和奥斯丁。
  为了界定,我们必须区分。为了区分,我们必须将法学家从政治家和法律家中分离出来。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不一定就是法学家。如果不作区分,那么像英格兰的亨利二世和法国的拿破仑那样的政治家也可以称为法学家了,因为亨利二世的名字是与英国普通法联系在一起的,英国的王室法的创立,令状制度的形成,陪审团的创制,诉讼形式的理念,都与他有着密切的联系 ,而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修改和通过,没有拿破仑是不可以想象的 。不过,我们还是应该把他们从法学家的阵营排除出去,因为法学家是职业法学者的团体,应该与现实的政治保持有定的距离,或者说,不能够让政治的利益来左右法学自治的和有机的发展。因为这里所涉及到的几个标准,都是与所谓西方的法律传统或者说与西方的法治传统相关联 ,缺少了职业性、自治性和有机发展性,我们就不能够称其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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