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学探索集之五——论人格的本位

  古代法律民刑不分,实行人格限制。近代民法规定生命人民事人格平等,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承认人性。如果说近代民法蕴含某种正义,即在于此。人格平等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即机会平等;不是权利平等,即结果平等。结果平等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相对于结果平等而言,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民事人格平等就是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民事机会平等。因此,如果称近代民法蕴含的正义为形式正义,这一形式正义只能理解为形式平等。
  现代法律的宗旨仍然是追求生命人人格平等,现代民法的宗旨仍然是追求生命人民事人格平等,因此现代法律和现代民法的理念仍然是形式平等。在存在私有财产的时候,个人的财产不可能平等,用法学术语表述,就是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可能平等。在个人的客观条件和主观作用不相同的情况下,权利平等意味着取得权利的资格不平等。因此,现代法律和现代民法只能追求形式平等,不能追求实质平等。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只出现过一种实质平等:原始社会的原始平等。这是一种形式和实质一致的平等,但它不是任何法律的理念。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将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二种实质平等,这是理想的实质平等,但那是法律消亡以后的事情。
  契约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履行契约是实现当事人各方的意志。当事人各方的意志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如果产生当事人意志的条件改变了(这里的改变不包括应该预料到的变化),当事人的意志理当随之改变。如果在契约订立以后,产生当事人意志的条件改变了,契约实际上已不再是各方的合意。如果履行契约,表面上是实现当事人各方的意志,实际上至少违背了当事人一方的意志,结果很可能导致一方实际上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造成双方人格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创立情事变更原则,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情事变更的条件下,实现当事人各方人格的平等。因此,情事变更原则所追求的不是实质平等,而是形式平等。一般说来,个人本位下的形式平等是表面和实际相一致的机会平等,而社会本位下的形式平等有时表现为表面和实际不一致:表面上机会不平等,实际上机会平等,不能将其视为形式不平等,也不能将其视为实质平等,即结果平等。
  综上所述,古代法律为义务本位,近现代法律为权利本位,但古代民法为不完全权利本位,近现代民法为完全权利本位。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从形式不平等到形式平等,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但不是从契约到制度,也不是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把过程内部的阶段性变化当作对过程本身的否定,是无法反映事物发展的本来面貌的。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不了解近现代法律的根本原则是生命人人格平等,不是生命人权利平等;近现代民法的根本原则是生命人民事人格平等,不是生命人民事权利平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