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以前,由于经济的相对不发达,人与人之间联系形式较少,财富上的差距较小,工业和科技发展造成的公害尚不严重,法律可以允许个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由此形成了一系列通过个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实现生命人人格平等的原则,如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然而,进入20世纪后,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新的交易形式被创造出来;超大企业的出现,使自然人各个体在经济实力上形成了天壤之别;工业和科技的发展,使公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折不扣地坚持根据20世纪以前情况制定的实现生命人人格平等的一系列原则,就无法真正实现生命人人格平等。为了在新的情况下实现生命人人格平等,法律对上述诸原则作了修正。这些修正,简单说来,就是社会加强了对个人的限制。这一过程被称为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可见,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都派生于生命人人格平等的观念。个人本位不是以生命人某个体为本位,不是允许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而是以生命人各个体为本位。社会是生命人各个体的总和。平等地尊重生命人各个体的意志,就是尊重社会。以生命人各个体为本位,与以生命人各个体的抽象的总和为本位,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的区别在于,个人本位对个人的限制较少,社会本位对个人的限制较大。但两者的限制都是对生命人各个体的平等限制,是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实现生命人人格平等的不同方式,不是个人人格的变更。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都是权利本位,但个人本位是权利本位的近代形式和第一阶段,社会本位是权利本位的现代形式和第二阶段。
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国家总是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立法。任何法律其实都自称以社会为本位。义务本位的法律总是以社会利益的名义,限制大多数人的人格。当然,这种“社会利益”只是少数人的利益。判断法律的本位的根据,不是立法者的动听言词,而是生命人的法律人格的状况:生命人法律人格平等为权利本位,可能是个人本位,也可能是社会本位;生命人法律人格不平等为义务本位。现代的义务本位一般是打着社会本位旗号的义务本位,即虚假社会本位。
法律包括诸多部门,古代法律虽然在体系上诸法合一,实际上也包括不同的调整范围。认为古代法律以义务为本位,这是从总体上而言,不等于古代的各部门法都以义务为本位,如不能认为古代的民法,即传统民法也以义务为本位。
传统民法是私法。传统民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不平等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古代债法规定债权及于债务人人身,从而可以变更债务人人格。这些都是人格限制,但它们不是传统民法的主要内容。传统民法的主要内容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平等人身关系和平等财产关系,传统民法表现为主要确认平等私人关系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实是主要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民事人格,即当事人双方在民事领域中的人的资格,因此传统民法不是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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