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宪法修正的宪政价值
徐升权
【关键词】第四次修宪 宪政价值
【全文】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完成了对我国现行
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的总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写入
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
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
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经过这次修改的
宪法,进一步吸收与承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即保持了稳定又与是俱进。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
宪法将带给中国法制积极的影响,对树立
宪法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第四次
宪法修正标志着中国真正迈上了宪政的道路。
一. 执政党对
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现行
宪法在序言中对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确认性规定,是社会各界对
宪法最高权威地位的认同。和前三次修宪一样,第四次
宪法修正再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
宪法的尊重,自觉维护
宪法的最高权威。